根据《关于印发〈贵州省产业导师(研究生导师类)选聘办法〉的通知》(黔教发〔2020〕70号)精神(附件5),为深化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,促进教育和产业、行业、企业、实务部门和科研院所等资源要素集聚、优势互补,将生产一线的前沿技术、现实问题及时转化为教学科研内容,指导学生切实提高职业能力、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,增强学校服务我省“三大战略”行动的成效,按照《贵州省产业导师(研究生导师类)选聘办法》(附件4)要求,现开展公开选聘。具体细则如下:
第一 选聘原则
1.产业导师选聘坚持按需设岗、公开选聘、择优选聘、合同管理原则,实行聘期制,每个聘期3年,每年开展一次选聘工作。
2.产业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,与校内导师享有同等权益。省五部门将对我校产业导师申报的科技项目、研发载体、人才项目等,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与支持。
3.产业导师应侧重于实践和应用,服务于校企合作、产教融合,致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,促进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。
第二 选聘条件
1.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具备理想信念、道德情操、扎实学识、仁爱之心,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。
2.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认可度和影响力,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企业家、技术专家、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。
3.原则上应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证书,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解决行业复杂疑难问题和技术难题,能为研究生开设相关课程。
4.具有产业背景,一般从企业、事业单位、行业部门、科研院所、职业院校选聘:
(1)企业家类: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规模以上企业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、企业高管。
(2)技术专家类: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,规模以上企业、事业单位、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;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、骨干科研服务机构负责人;或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。
(3)高技能人才类: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市级以上技术能手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、企业、事业单位首席技师。
(4)管理人才类: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省管企业相当层级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。
4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予以优先选聘:
(1)省级以上知名专业协会/委员会成员、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、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、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、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、管理期内省管专家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。
(2)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,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。
(3)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、发表过相关学科高水平科研论文,或引进或熟练使用填补相关专业领域技术空白的新项目或新技术。
(4)在“十二个农业特色产业”“十大工业产业”“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”相关领域做出贡献者;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有杰出贡献者。
(5)贵州省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。
第三 选聘程序
1.岗位与人数
本次招聘药学专业类别硕士研究生导师若干名。具体条件和要求见附件1。
2.组织申报:申报者经所在单位同意、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后,向我院提出申请。填写《贵州省产业导师(研究生导师类)申报书》(附件2)并将相关佐证材料,电子版1份,纸质版(签字盖章)1式2份,附件3电子版,于2月20日前交我院科技与研究生科。
3.学校遴选:学校组织专家对二级学院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审,遴选确定拟聘产业导师名单。拟聘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送“省选聘办公室”。
4.审批聘用:“省选聘办公室”组织对学校上报人员进行审定,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公示、发布,并为入选者颁发贵州省产业导师聘书。
5.签订合同:学校与入选产业导师签订聘任合同,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,主要包括:产业导师聘期内应完成的科研、教学任务等具体量化指标。
第四 工作职责
1.产业导师职责
(1)参与我校相关学科与学位点建设、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、教材开发、教学改革等工作;
(2)指导或联合指导研究生,承担研究生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;
(3)每年为我校师生举办3次以上讲座;
(4)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、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、成果转化;
(5)推动所在单位接收我校教师、学生参与科技攻关、专业实践,与学校共建企业导师工作站、研究生科研工作站、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贵州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、贵州省研究生工作站示范基地等。
2.学校及二级学院职责
(1)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确定专门工作人员,结合实际探索产教融合新机制,构建产教研一体化平台,为产业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。
(2)二级学院负责与产业导师及所在单位进行工作对接,明确产业导师岗位职责和权益,规定产业导师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,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。
(3)二级学院具体负责产业导师选聘与管理,确保产业导师按规定计划完成各项工作,定期组织产业导师考核与评价。
(4)学校及二级学院要为产业导师开设应用性(或实践性)课程提供支持,并安排一名青年教师作为助手,协助其开展工作。
(5)与产业导师所在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,引导和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,优先向产业导师所在单位转化先进科技成果。
(6)为产业导师所在单位提供员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,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导师所在单位实习、实训和就业。
(7)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,为产业导师发放岗位津贴,兼职取酬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3.产业导师所在单位职责
(1)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导师,支持产业导师参与我校的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,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转化,参与对产业导师的考核工作。
(2)为产业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,创造条件吸纳优秀研究生在本单位就业。
第五 考核管理
1.对产业导师实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,分别于聘期满两年和聘期结束时进行。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、工作成效等。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、不合格,期满考核分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2.中期考核由学校组织开展,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。中期考核不合格的,由聘任学院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。整改一年考核仍不合格者,由学院报请学校批准后,报“省选聘办公室”审定,予以解聘。被解聘的,不得再次申报产业导师。
3.期满考核由“省选聘办公室”组织实施,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,经学院和产业导师同意,可直接续聘。期满考核不合格的,三年内不得申报我校产业导师。
4.产业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解除聘任合同:
(1)存在思想政治、意识形态、师德师风问题;
(2)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;
(3)存在学术不端行为;
(4)有严重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方面事故;
(5)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。
5.二级学院负责实时监督产业导师工作状况,对未按规定履职的产业导师及时处理,并定期接受省教育厅对产业导师选聘工作的督查。对履职不力的学院,学校视情形减少下一年度产业导师选聘名额,或不列入下一年度产业导师选聘范围。
6.省教育厅对产业导师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予以奖补,并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、相关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,对期满考核为优秀的产业导师予以表彰。学校对获得省级表彰的优秀产业导师及所属学院给予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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